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44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0K4F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21)第2290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分别以(2022)鲁0281民初3100号、(2022)鲁0281民初3443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原被告、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将(2022)鲁0281民初3443号案移送至(2022)鲁0281民初3100号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81民初31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