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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某某檀红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8192号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6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4U2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中安城市广场23号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8NLGPR0N。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573元,原告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573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