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8192号之一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6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4U2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中安城市广场23号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8NLGPR0N。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檀红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