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泊赫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上某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747号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R区202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