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747号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R区202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