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解放大道分公司、河南纳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财保151号
申请人:河南蓝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解放大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DAR316。
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解放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5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纳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9T1L3L。
住所地:濮阳县富民路与吉村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众鑫未来城11号楼一单元17楼17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河南纳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富民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05********内的存款989361.5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纳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富民路支行开设账号为4105********内的存款989361.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买卖、提取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