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2民初4393号
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正某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诉被告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6868元。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祥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