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98号
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龙桥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83061138R。
法定代表人:程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振兴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91393001E。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朋,系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济宁市德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淑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