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91393001E。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44448212。
负责人:靖大鹏,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报财产: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仅有一份对枣庄市市中区煤炭销售中心的债权82.09万元。本院向枣庄市市中区煤炭销售中心核实:该债权确实存在,但市中区煤炭销售中心也因经营不善没有偿付能力,该债权仅在财务挂账,本院遂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冻结了该债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2月8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银行及网络资金开户信息,也无保险、证券、不动产等信息,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11辆,经向枣庄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核实,仅有一辆车牌号为鲁D9××××的小型汽车尚在正常状态,其他10辆车均已报废或已转出。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D9××××的小型汽车。经申请执行人口头申请,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9月8日、9月15日调取了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系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公司,亦不是其分公司,无法对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四方“磨账”协议,后因其他原因双方没有达成。2021年12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亦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运海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徐同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