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438号
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振兴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91393001E。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新疆联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三葛庄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56476565U。
法定代表人:朱红,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