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1300号
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环路凯丰市场钢材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34444955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振兴路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91393001E。
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4.42元,减半收取7177.21元,由原告山西潞裕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韶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