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77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向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解封申请人***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