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772号之二
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向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市杰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