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7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03098Y),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波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5A2B35),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王夹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72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3263400元)的财产。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苏0115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