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孙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21民初341号 原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孙某某,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宁夏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宁夏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中,因被告孙某某下落不明予以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