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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4民初5124号 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播州区。 负责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37.64元,由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