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等28人(名单附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四委9栋2号。
法定代表人:刘田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28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房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等28人、宝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周某(2013年4月2日退休前系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梧桐河派出所教导员)出庭作证,周某证言证实开发商在建设案涉失火车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非阻燃保温材料,故其消防验收申请未获批准。故此,本案发回重审,应重点查实火灾原因,据实认定各方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翟福生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 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闯
被上诉人:***,身份证号码230828196310246410,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唐陶日杂综合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国安楼。
被上诉人:姜洪伟,身份证号码230524196811020215,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台北熟食店业主,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刘连廷,身份证号码230828195704236413,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教师楼。
被上诉人:代洪涛,身份证号码230828197404255312,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袁永和,身份证号码230828197008226413,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东林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陈海峰,身份证号码230828197409066414,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
被上诉人:李爱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612056430,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老亮台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社区楼。
被上诉人:刘继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004066416,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丽水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场部。
被上诉人:赵立军,身份证号码230828196911216436,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李开昌,身份证号码230828196303056416,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王双梁,身份证号码23082819760905643X,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场部。
被上诉人:任青杰,身份证号码220122197408262626,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张玉波,身份证号码220181197612065515,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北片泡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宋淑华,身份证号码230828196301066442,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学校教师,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迟尚涛,身份证号码230828198601186410,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主任助理,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场部。
被上诉人:高顺凯,身份证号码23082819680211641X,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苏磊,身份证号码23082819860922643X,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张云霞,身份证号码230828196105256425,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尚忠武,身份证号码230826196510051017,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王庆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6501036416,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李敬元,身份证号码23082819720922641X,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赤,身份证号码230828196912086418,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俞东渊,身份证号码230828196202126438,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牟福祥,身份证号码23082819650821641X,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于海滨,身份证号码231011197706132510,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李继才,身份证号码230231197011032914,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
被上诉人:车永连,身份证号码230828196303066411,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老亮台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商业楼。
被上诉人:俞洪山,身份证号码230828196301086419,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梧桐河农场兴杉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新邨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