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强清382号
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1,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8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已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以上海XXX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海XXX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XXX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为北京XX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吴某(持股比例10%),营业期限至不约定期限。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的议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已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应当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上海XXX有限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北京XX有限公司未接管到任何公司资料,无法自行进行清算,故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海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合理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