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2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