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2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州恒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