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13执4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麒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麒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24)苏0613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