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786号
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石家庄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图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3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图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