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2民初4945号
原告: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河湾村高速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石家庄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就同一事实纠纷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苏0382民初6307号,原告愿在该案中一并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案实际系本诉与反诉的关系,本该合并审理,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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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