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91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图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总裁。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以EMS司法专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证券、股票等信息登记,已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本次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