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执保158号 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审理(2021)苏03民终6874号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期间,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