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高速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石家庄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