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执保1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高速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石家庄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审理(2021)苏03民终6874号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期间,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苏03执保1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1月4日,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以该案在保全中冻结了我公司二个银行帐户均已足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帐号:11×××36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保全中冻结了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二个银行帐户均已足额,故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其中在中国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帐号:11×××36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158号民事裁定对徐州海天润滑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帐号:11×××36银行存款50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