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75号
原告深圳市法尔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1008K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42627。
法定代表人韩波。
委托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鑫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天行大街3号恒昌.财富中心1-3号楼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法尔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鑫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法尔克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法尔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