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4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锡国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国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诸佳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