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合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4元,减半收取5062元,由上诉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各负担253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