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江苏中佰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京经济开发区恒竞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龙山路****213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佰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中佰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