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1427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优科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427号 原告: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纬地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优科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优科制药有限,住所地江苏省**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科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7月17日,原告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