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2民催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销售。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黑0102民催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冻结案外人***名下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52)资金人民币47312.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以(2018)黑0102民催9号公示催告一案已经终结,案外人***的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名下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52)资金人民币47312.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