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2民催9号 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恒竞路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销售。 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对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050005326177690,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8年4月27日,票面金额:4.73122万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公示催告。案外人***以其名下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52)资金人民币4.73122万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案外人***名下的开户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52)资金人民币4.731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