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02民催9号
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恒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销售。
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26177690,票面金额:47312.2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7日,到期日:2018年4月27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