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92民初13464号
原告:沈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沈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力某有限公司、南京优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原告沈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