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1277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妻),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润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针织东路华北集团外资园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润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