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润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针织东路华北集团外资园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润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7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兰 岚
审判员  余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