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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7310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