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7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库坑路口广澜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688XG。
法定代表人郭小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鑫茂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899286。
法定代表人韦方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鑫茂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台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茜 ( 兼)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