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7民初816号
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89928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集镇。
法定代表人:韦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553273X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管理人:江苏苏亚金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涵,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与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被告宁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史玉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度,被告因生产经营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6月28日借款300万元,于2012年11月14日借款500万元,两次借款均为银行转账。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付。
被告宁成公司辩称,1、原告仅提交银行转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自2012年-2014年之间有多笔往来,其中包含借款、还款、往来款、货款等,双方一直存在买卖合作和借贷关系,不排除鑫茂公司向宁成公司借款,或者双方在其他银行账户有相关往来。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3、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于非经营状态,相关财务账册不齐全,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本案数额较大,为防止虚假诉讼,要求鑫茂公司配合提供相应财务账册,以便核实宁成公司与鑫茂公司之间的往来,维护双方应有的权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万元借款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转账支票存根、银行查询明细,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宁成公司与鑫茂公司之间有多笔往来(详见附件)。
2、2019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7破2号民事裁定书、(2019)苏0117破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国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宁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宁成公司管理人。
3、鑫茂公司原名称为南京鑫茂铸造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8日变更为南京鑫茂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更名为鑫茂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鑫茂公司与宁成公司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从鑫茂公司提交的转账支票存根(用途为借款)和宁成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可以确认,鑫茂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11月14日向宁成公司合计转账的800万元,系宁成公司向鑫茂公司的借款。因双方特别是鑫茂公司未提交财务凭证,本院以宁成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还款事实,即宁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还款100万元、9月29日还款100万元,宁成公司还欠借款600万元。至于鑫茂公司以其他名义向宁成公司的转账,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渉。
由于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借款期限,鑫茂公司可随时要求宁成公司归还借款,故对宁成公司辩称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关于鑫茂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19000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鑫茂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019000元(其中,本金600万元,利息19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南京鑫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50元,由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0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怡
人民陪审员 缪 凤
人民陪审员 焦美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亚萍
附件:鑫茂公司与宁成公司往来明细

序号

时间

鑫茂向宁成转账

宁成向鑫茂转账

摘要

1

2012.3.15

 

200万

还借款

2

2012.6.15

 

100万

借款

3

2012.6.28

300万

 

借款

4

2012.7.30

 

100万

还款

5

2012.9.29

 

100万

还款

6

2012.10.10

100万

 

往来款

7

2012.10.10

95万

 

往来款

8

2012.11.14

500万

 

借款

9

2014.4.28

470万

 

货款

10

2014.4.28

30万

 

货款

11

2014.7.14

90万

 

还款

合计

 

1585万

500万

 

备注:1、双方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上述信息以宁成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为准;
2、鑫茂公司的银行账号尾号为8310(工商银行),宁成公司的银行账号尾号为7617(工商银行);
3、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