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鼎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鼎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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