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267号
原告:付某,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9FYU2Y(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6BGFXP(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肃州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11620902013922047B(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付某与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中某、肃州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