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56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水利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21469509883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渔沟街。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卓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26FDD5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老街38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水利服务站及第三人江苏卓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