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22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E地块**楼**01商场-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仲案[2020]1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4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3.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至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群升国际**(现东方百货购物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该地址实际经营,周边群众称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年前关停。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