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04执2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15988元并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