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03执39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21)闽010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同类执行标的,且其中一被执行人相同,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103执2135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闽0103执3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