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05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2XXRFH9K。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房屋装修款146031.4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9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