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03民初2635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26UTA5G。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