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10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20)闽010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20)闽0103执2135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2)闽010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