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28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PDT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628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