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家家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万都五金机电城)B1-4002。
法定代表人:贾学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家家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银根,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家家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银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3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扬州家家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银根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12万元,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主张;如被执行人扬州家家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银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尚欠款项(总款项8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